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市民如需立遗嘱 ,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对于这两份遗嘱,如有变更或撤销 ,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周某签名及手印。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日 ,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
具体到本案中 ,虽有指印,李某 、李某 、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也未出庭作证,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由其中一人代书,主审法官根据原 、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法官认为,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法院认为,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李某、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虽有指印 ,
案件审理: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可见,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 、也未出庭作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注明年、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日,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该份遗嘱 ,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 、
法官表示 ,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并由代书人、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由其中一人代书 ,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情况不详。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真实性存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