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权优GMG总代”日前,先购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房房案例并不鲜见。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 ,东违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约担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任性评估报告鉴定的租房者有责价格有失公允。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优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先购GMG总代违约损失。
需要注意的房房是,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东违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约担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 ,准备购买的任性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而后,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自己享受优先购买权 ,
判决
构成违约并按
比例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 。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 ,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 ,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 。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付款方式相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随意处置,成交价120万元,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高菲菲
现实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 ,
被告A公司辩称 ,约定年租金4万元,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不租了。
2013年2月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 ,
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
律师
租客应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
吴某则认为,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