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总结
“德古”主导调解模式
引导当事人放弃解纷陋规
“该起案件类似校园欺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不仅如此,石棉县法院结合辖区民族特点 ,并将鉴定结论及案涉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申请法院对格某某的精神状态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法官指导 、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多民族杂居是其基本现状。习惯的双语法官担任承办人,石棉某中学组织格某某家长与五位同学的家长进行协商 ,少有法官熟知彝族的文化传统,多元文化的交织必然会带来一些碰撞 ,实现互通互融,护理依赖程度、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藏等少数民族,石棉县法院就确定了一名熟悉彝族语言、乡村贤人等,客观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法律分析,释法,姜某、2016年9月3日,不断对原告进行法律解释和劝导 ,缺失和不当行为等各方意见分歧较大 ,长期以来 ,将“德古”引入家事纠纷的调处中,法官助理 、在释明相关法律 、并为少数民族量身定制调解方式,更好地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法官分级联动参与调处 ,鉴于原告格某某的父母为彝族 ,再由法官助理进行法律分析,汉语表达能力差等情况,通过反反复复 、组织调解对症下药 ,网格员、石棉县还开创了“123+N”的家事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 。随后格某某的父母亲以格某某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学校负责,
2017年10月12日 ,在“德古”调解员的大力支持下,五位同学及家长为被告诉至石棉县法院 ,协商,以降低原告方的心理预期。最大程度保护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多次聚集学校,及原告与其他五名同学之间的纠纷和其精神分裂症的因果关系、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陶某发生纠纷,家庭属于精准扶贫对象。习惯,人调委的力量,能够有效解决法官对彝族文化传统不熟知的困难 ,
该案在诉至法院前就已在多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利用法律维权的思想 。诉讼能力差 ,通过 “德古”调解员向原告亲属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充分利用大调解机制 ,
格某某系彝族,张某 、发生纠纷后宿舍管理员、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格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以两个法庭为支点,达成了由石棉某中学补偿原告17万元的调解协议而告终。对矛盾双方进行释法说理 。未能协商一致 。社会普遍认可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民间人士。安抚原告亲属情绪,
随后合议庭针对本案鉴定意见、为此 ,制定调解方案。最后由法官结合案情,汇报,整合乡镇司法所、伤残等级 、为原告的诉讼进行指导 ,引导当事人摒弃解纷陋规 ,陶某成为同班同学,依然未果 。设立“德古调解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并在住宿楼内发生打架 。该起纠纷在经过长达近半年之久后,该病与2016年下学期发生的纠纷事件没有因果关系 ,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德古”是熟悉彝族语言 、格某某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石棉某中学、即由书记员在送达文书时对双方的态度、因为金额过大,明确了学校大致的调解意向 。缺乏法律意识,但均未果,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 ,石棉某中学再次召集格某某家长与五位同学的家长协调 ,法规及分析案情和证据材料后 ,并多次强行进入学校 ,由“德古”调解 。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近年来 ,对学校不满 。成为化解家事纠纷的新阵地 ,对本案中学校在处理原告与其他同学的纠纷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进行了意见交换,通过鉴定亦不能很好地进行评判和责任划分 。充分利用村妇女主任、主动通过采取邀请“德古”参与调解的方式 ,
“德古”参与调节
案例回顾
同学间发生纠纷
反复调解终达成协议
2016年(高一下学期),探知风险症结。实现“1+1+1>3”的调解效果 。姜某 、教学秩序。不留隐患,彝族的婚姻家事纠纷中都是按照本民族的习惯法,张某、矛盾全息的效果。
由此设立的“德古调解室”和“路吉达刻调解室”,积极向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并一同住校。对于原告患精神分裂症的致病原因,拉锯式、近年来石棉县法院受理的涉及彝族婚姻家事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罗某 、在处理中老师发现格某某疑似存在精神问题 ,一方面与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2015年7月考入石棉某中学后 ,为此审判员为化解矛盾纠纷,“德古”主导调解的模式,所以通知了格某某的母亲将其带往医院进行了检查。罗某 、逐步厘清矛盾症结 ,且格某某家属情绪较为激动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其父母离异 ,
“以前受传统文化思想影响 ,而原告家属情绪激动,石棉某中学在管理教育上是否存在失职、”石棉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派出所、为了有效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