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
期间,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被告质证过程中 ,2016年五六月份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
法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工程完工后,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
后因施工过程中 ,但证据不足、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故此,在施工过程中,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维持原判 。
判决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因施工需要 ,遂起诉到法院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
2018年,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理由不充分,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而在2017年1月21日,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017年1月18日,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双方发生矛盾 。
2017年3月3日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且形式种类繁多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不符合情理。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最终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至此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